最高奖励10万元!2026年陕西省专利奖申报条件、材料流程、评审指标、奖励标准指南
《陕西省专利奖励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明确了陕西省专利奖的申报条件、推荐方式及评审标准。省专利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设置一、二及优秀奖,一等奖奖金5万元,并优先推荐参评中国专利奖。同时,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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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应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陕西省专利条例》《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相应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以及中国专利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陕西获奖项目的奖励。
第三条 陕西省专利奖是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和管理的省级部门奖,对在专利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中产生突出成效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三个授奖等次。
陕西省专利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0%,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10%。
第四条 陕西省专利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参加陕西省专利奖评选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申报人须为参评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二)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三)参评专利须在上年12月31日(含)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含已解密的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四)专利权有效,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五)同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需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六)专利实施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者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七)医药、农药、疫苗等项目,须已获得国家有关许可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加陕西省专利奖评选:
(一)申报前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或陕西省专利奖的;
(二)已推荐参评往届中国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三)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后续修订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领域的专利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陕西省专利奖评选工作启动前,发布当年评选工作通知,明确省专利奖推荐名额、实施时间、参评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告。
第八条 申报陕西省专利奖,采用推荐和自荐相结合方式。
(一)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人员:
1.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2.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3.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具备自荐资格的单位:
5.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试点高校;
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同一项专利不得多渠道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人填写《陕西省专利奖申报书》,提供真实可信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推荐人在分配名额内,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书面推荐。
第十条 省专利奖评选分为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审定、评选结果公示等环节。对申报的项目从专利的有效性、权属及申报资料等方面进行初审后,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并提出拟授奖项目建议名单,经局务会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奖励项目和授奖等次,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拟授奖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省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无正当理由或匿名、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授奖等次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省专利奖评审指标: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评价: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社会效益;发展前景。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印发授奖决定,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决定载明获奖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专利代理师等信息。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奖专利第一专利权人须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要求。
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的本省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奖励资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同一财政年度先后获得陕西省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同一项目,可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陕西省专利奖获奖情况应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参评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省专利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与项目参评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对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人员,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陕西省专利奖的项目,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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