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引客入湘”入境旅游奖励申请奖项设置、补贴标准、申请条件流程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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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湖南省入境旅游市场稳定复苏,打好 文旅经济增长主动仗,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意 见》(湘发〔2022〕16号)、《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 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号) 文件精神,加大对文化旅游领域消费的支持引导,加快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境旅游奖励资金从湖南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 中安排,用于支持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每年统一审核兑付奖励资 金。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总体情况和年度“引客入湘”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入境旅游奖励资金实行数据填报和集中申报制,奖 励资金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渠道为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提供的湖南省“引 客入湘”数据平台,每次数据填报内容包括旅行社电子行程单、 游客意外保险单以及湖南省内旅游接待场所加盖公章的电子行
程单和游客档案等有关资料。
湖南省“引客入湘”入境旅游奖励奖项设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根据入境客源统计设置入境旅游人数奖,分为团组 人数奖、增幅排名奖共两个类别,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组 团社和地接社可以合作针对同一人次或事项进行申报,由湖南省 内的地接社统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一)团组人数奖
按照入境客源市场到湖南地区的远近距离,分为近程市场、 中程市场和远程市场共三类。奖励对象招徕并组织境外游客来湘 开展旅游活动的,根据境外游客在湖南省内过夜的人天数(旅游
人数*过夜数),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按5元/人天标准予以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按15元/人天标准予以奖励。
(二)增幅排名奖
根据连续两个申报年度数据进行比较,对一个年度内申报入 境游客人天数在5000人天(含)以上,且本年度与上一年度申报的 游客人天数指标相比,人天数增幅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从第一名至第十名分别按10-1 万元(依次递减1 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旅行社开拓境外市场和邀请境外市场主体来 湘踩线的情况,设置境外营销推广奖,分为境外市场开拓奖和邀 请境外考察奖两类。境外营销推广奖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确定,年
度奖励项目数量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境外市场开拓奖
奖励对象在同一申报年度有平台登记湖南入境旅游记录的, 年度内申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自行在境外开展湖南旅游产 品推介促销活动。按每个活动项目计算奖励:1 万元/项次,单个奖励对象的年度奖金上限为5万元。
(二)邀请境外考察奖
奖励对象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来湘踩线,事前向省文 化和旅游厅报备同意的,并利用自身平台资源宣传推介湖南旅游 资源产品,按照每人每夜500元给予奖励。单个奖励对象的年度 奖励资金上限为2万元。由行政部门委托旅游企业承接相关业务的情形不在本范围内。
第八条 单个奖励对象每年获得以上所有奖项的奖励资金,上限为80万元。
湖南省“引客入湘”入境旅游奖励申请条件流程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湖南省“引客入湘”入境旅游奖励采取网上填报和 材料申报并行方式。奖励对象在湖南省“引客入湘”数据平台按 照“入驻申请——资质审核——获取帐号——发团登记——上传
凭证——确认行程”流程办理。
第十条 每年度进行一次奖励资金集中申报,申报依据包 括:每次事前在湖南省“引客入湘”数据平台的填报审核记录, 并在次年1月底之前向省文化和旅厅提交平台工单号、消费支
付凭证、入境(入住)等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 一 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奖励对象提交的申报 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复核数据后,将奖励对象名称、奖项种类和相应数据汇总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奖励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奖励对象事前提交的材料信息,采用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抽检复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的。
(三)申报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负面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每发生一次投诉事件扣除一笔应发奖励资金的10%,扣完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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