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奖补!2024年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流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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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基层科普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9号)、《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7﹞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示范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学会能力,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等科普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等;
负责项目筛选、考察、审核和汇总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积极配合审计、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科普活动
1.科普交流与宣传。包括与科普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科协会员日、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展览、科普讲座、报告会、大众媒体宣传和各类其他主题科普宣传等。
2.科普教育。指为提高公民的科学技术素质而进行的科普教育和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对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人口、居民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科学技术素质、创新能力培养,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的提高等科普教育和科技竞赛活动等。
3.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4.科普活动以奖代补。
5.开展科协工作者、学会工作者等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6.其他与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事业有关的活动。
科普项目
1.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2.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3.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项目;
4.青少年科学教育实践项目;
5.中国流动科技馆全省巡展活动项目;
6.科普大篷车项目;
7.科普信息化建设项目;
8.科普阵地建设项目:主要有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主题公园、科普旅游、科普e站、科普传播平台等项目建设;
9.科普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有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传播平台、基层科普等项目建设;
10.科普资源开发项目:主要指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剧创作、科普影视、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报刊编辑印刷出版,科普展教具研发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
11、海智计划项目;
12.青年科技奖项目;
13.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项目;
14.青年科技人才林邑计划项目;
15.推动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园区科协、高校科协、乡镇科协、农技协、社区科普组织等科协基层组织能力提升计划项目;
第十 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科普设备购置费、科普资料购置费、业务活动费、维修费以及学术交流方面的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和科普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审批包括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4个环节。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前,项目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须涵盖项目奖励标准、项目奖励数量、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项目主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主管部门申报、审核、汇总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汇总后进行初评,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初评包括:
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要求,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对初评合格的项目,分别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从市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同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八条 各区(园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30日之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普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使用科普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科普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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