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县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露 /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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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长沙县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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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县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 城市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高标准、高品质建设,保障城市照明设 施安全稳定运行,提升城市整体品质与形象,结合长沙县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县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城市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行业管理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 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 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凡在年度内 已享受过县本级以及经开区其他政策中同类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同类补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长沙县城区路灯专用箱变接入的路灯、景观照明设施、交安设施以及非营利性公用设施等用电电费支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范围的照明亮化设施的运营维护经费支出。

城市管理范围的照明亮化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与景观亮化设施,在质保期满后完成实物移交程序,纳入县城管局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亮化设施。

 

第六条 鼓励促进社会自建楼宇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对符合条件的设施给予用电补助,补助标准为电费的50%。

自建楼宇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社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用于 建筑物装饰性的景观照明设施。本办法适用于星沙大道(滨湖路 -盼盼路)、开元路(锦绣路-黄兴大道)、松雅湖周边、机场大 道(黄花收费站-机场航站楼)以及主城区重要节点区域自建楼宇景观照明设施。

第七条 鼓励促进城区户外大型商业电子屏加强公益广告发 布,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电子屏设施给予公益广告播放用电补 助。户外大型商业电子屏是指由社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用于商业经营或自身宣传的大型电子屏设施。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中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相关事务应急处突以及改造整治项目建设费用支出。

第九条 经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补助费用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自建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补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夜景亮化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符合标准,运行正常,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并通过县城管局验收。

(二)第六条中明确的区域范围内道路两厢临街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金融、电信、酒店、写字楼等高层建筑楼宇。

(三)景观照明设施按程序申报安装专用用电计量表并拥有独立的亮化设施用电客户账号。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助。

(五)申报用电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竣工资料及设计方、施工方资质材料。

2.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和由设计、施工方确认的设施总功率。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城区大型商业电子屏公益广告播放用电补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支持县内公益广告发布工作的城区大型商业电子屏。

(二)大型商业电子屏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要求,设施运行正常。

(三)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并通过县城管局设置审批,设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县供电公司每月将路灯以及公用设施用电电费票

据报县城管局,县城管局按报账程序报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验收合格并完成移 交的、拆除或停运的路灯数量进行统计,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按县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年度运营维护费用。如需调整标准,由县城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路灯运营维护费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 准后进行调整。照明亮化设施运营维护费根据县城管局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自建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补助资金按照公开 申报、受理申请、现场审查、政府审批、日常考核、项目公示、

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管理。

1.公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自建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权属企业和单位向县城管局进行用电补助资金申报。

2.受理申请。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县城管局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企业 和单位,通知补齐有关材料;对于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企业和单位,通知退回申报材料。

3.现场审查。县城管局对资料审查合格的设施进行实地踏勘,核对相关数据并签署意见。

4.政府审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县城管局将情况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补助范围。

5.日常考核。用电补助的实际数额与设施的亮灯效果、亮灯 时间直接挂钩。县城管局将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进行综合考 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年评定一 次。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按补助标准的100%、80%、60%进行补助。不合格等次不予政府补助。

6.项目公示。经县政府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县城管局根据企业设施年度用电量以及日常考核情况进行补助资金的核算,最终 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星沙时报》公示7天。县城管局负责业务咨询,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公示投诉受理。

 

7.资金拨付。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县城管局负责对项目 单位申报材料审查,与县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 县政府审定。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设施权属单位。

第十五条  城区户外大型商业电子屏公益广告播放用电补 助资金按照资格审查、支付标准、日常考核、政府审批、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管理。

1.资格审查。县城管局负责,审查大型商业电子屏设置位置、 设置审批及质量安全资料,现场复核电子屏实际面积、公益广告发布比例,确认大型商业电子屏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2.支付标准。公益广告播放用电补助的实际数额根据大型商 业电子屏位置、电子屏面积、公益广告占比、公益广告画面数量 综合制定。电子屏位置分为城区主干道电子屏、城区次干道电子 屏、商业综合体电子屏三类;电子屏面积分为面积100平米以下、 面积100至200平方米、面积200平米以上三档;公益广告占比 分为公益广告占比大于等于30%、公益广告占比大于等于40%、  公益广告占比大于等于50%三档;公益广告画面数量分为数量小 于等于1000个、数量大于1000个、数量大于1500个、数量大于2000个四档。补助费用为基准费用+分档(分类)补助费用。

3.日常考核。县城管局负责,每月不定期开展现场测算电子 屏公益广告占比。以通知文件、现场影像资料为依据,以十秒为 一个版面,不足十秒的按累加计算,统计公益广告画面数量。不 定期开展公益宣传督查工作,发现未按要求播放的、或者电子屏 管理维护不到位的情况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每年累计达10次

公益宣传不到位的,取消当年公益广告播放用电补助。

4.政府审批。县城管局负责将年度公益发布情况、公益广告播放用电补助情况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5.项目公示。由县城管局将县政府审批通过的公益广告播放 用电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星沙时报》公示7天。县城管局负责业务咨询,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公示投诉受理。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县城管局负责对项目 单位申报材料审查,与县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 县政府审定。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电子屏公益广告播放单位。

第十六条  照明亮化和户外广告相关事务应急处突以及改造整治项目资金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的考核 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书面调度和现 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照明亮化设施日常运维情况、大型电子屏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专项资金使 用的实施监督,配合县城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以虚报、冒领 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一经查实, 除追缴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城管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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