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露 /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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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强我市蔬菜、生猪、禽蛋、水产等“菜篮子”重点品种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根据《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农发〔2023〕14号,以下简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就组织做好2023年度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申报与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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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征集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广泛开展“菜篮子”稳产保供政策的宣传,公开征集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申报主体。

二、自愿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0年12月31日前在长沙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直接从事“菜篮子”产品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并符合《认定与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报平台。长沙市农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三)申报时间。2023年9月12日9:00至9月30日17:00,到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平台申报,并按《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认定评分表(附件3)评分内容和评分依据要求,一一对应提供纸质印证资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上报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五)负面清单

有以下情形的主体不得申报:

1. 有已立项或在建中央、省、市投资建设类项目的;

2.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补贴项目的;

3. 存在失信信息且在申报日期前未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

4. 本年度在国家、省、市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检出有国家禁限用农兽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5.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现场或虚假实物行为的。

三、初审推荐

(一)严格初审。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的原则,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照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评分表(附件3)中的评分内容和依据,对申报主体逐个进行初评打分。对得分75分以上的申报主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推荐指标数量(附件4),择优予以推荐,并在农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上及时审核确认,出具初审结果。

(二)结果公示。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拟推荐单位汇总表(附件5)和未推荐单位汇总表(附件6)(须注明未推荐理由),在县级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行文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分类形成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推荐单位汇总表和未推荐单位汇总表,连同各推荐主体的申报表、评分表和公示影印件(一式两份),于10月31日前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同步上传至农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对不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公示、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超过控制数申报的,市农业农村局不予受理。

四、纪律要求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稳产保供基地申报、审核、推荐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申报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按照“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

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供应的骨干作用,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以下简称稳产保供基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产品优先供应本地市场,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且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菜篮子”重点品种生产基地,包括蔬菜基地、生猪基地、禽蛋基地和水产基地。

第三条  蔬菜、生猪、禽蛋和水产稳产保供基地的等级均划分为两类,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类、二类。等级划分依据为市级认定评分结果,得分排名前40%的基地为一类,其余为二类。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稳产保供基地的申报、审核推荐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初审推荐、市级评审认定的程序,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六条  稳产保供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资金奖补政策。

(二)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标志、标识或字样。

(三)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牌匾。

(四)可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稳产保供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评估管理;主动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认定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基地产品优先保障本市市场供应,并服从本市的应急调控。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自觉维护稳产保供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稳产保供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证照、用地手续、生产许可等材料齐备有效。

(二)投产两年(含)以上,土地使用权仍在有效期内,两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内部环境整洁、道路规整、排灌通畅,周边环境符合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标准要求。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有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通过设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

第九条  申报稳产保供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基地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基地:常年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达100亩,或钢架大棚种植面积达50亩,或食用菌种植面积达5万平方米。

(二)生猪基地:栏舍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母猪饲养栏舍面积达2500平方米。

(三)禽蛋基地:蛋禽年存笼能力达10万羽(存笼能力按10羽/平方米/层估算)。

(四)水产基地:鱼池养殖面积达100亩,或稻渔(含荷花虾)综合种养面积达200亩,或池塘流水槽养殖达10条,或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达1000平方米。

第十条  在符合第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一)申报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化示范场的。

(二)主营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三)配备有产地冷库、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的。

(四)参与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的。

(五)带动5户及以上困难家庭(特困、低保、脱贫、残疾等)就业增收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认定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申报受理时间和各区县(市)推荐指标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主体证照。生猪和禽蛋基地另需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农业设施用地证明资料。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本年度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如有)。

(六)基地参与农业科技试验、配备冷链设施和带动困难家庭就业的证明材料(如有)。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除第一项外,所报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照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评分表(附件3)对申报主体逐个进行初评打分。对得分75分以上的申报主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认定通知明确的推荐指标数量,择优予以推荐,分类形成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5),连同各推荐主体的申报表、评分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区县(市)推荐的申报主体开展资料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对照认定评分表逐一进行评定打分。召开行政评审会议进行评议,拟定稳产保供基地名单和基地等级。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召开 组会议对拟定的稳产保供基地名单进行审定,对审定的稳产保供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稳产保供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标志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稳产保供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对认定有效期内的稳产保供基地(当年新认定的除外),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实施。监测评估实行量化评分制,监测评估标准与认定评分标准相同,得分75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的稳产保供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撤销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自愿提出撤销资格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撤销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并向社会通报,基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较大(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按《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事件分级标准判定)。

(四)在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估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五)转借、转让、伪造“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标牌、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  稳产保供基地所在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回被撤销的“长沙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牌匾,并责成主体清除基地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标志、标识或字样,销毁有关宣传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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