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 的" "报告精神,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 路",推动我省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湖南省开放型 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对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予以支持。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湘财外〔2020〕8号)、《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18〕13号)和《湖南省政府关于构建以融入“ ”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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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方向
1. 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现代农业投资合作。
2. 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投建营一体化类对外承包工程; 设计咨询类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外承包工程;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
3. 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类对外劳务合作;推动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就业为目的的对外劳务合作。
4. 推进融入共建“ ”和中非经贸合作。重点支持湖 南企业参与融入共建“ ”的重大项目、对非合作的重点项 目、重点推进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项目以及市州开展的推进 融入共建“ ”重大经贸活动;对省政府明确推进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给予支持。
二、 支持方式及标准
1. 前期费用
对经申请认定的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给予前 期费用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走出去”市场开拓,对联盟抱团 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金额根据奖励系数和奖励基数计算确定(详 见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 贷款贴息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 长期贷款(1年期及以上的贷款)以及疫情期间企业用于境外项 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 贷款补贴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 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补贴率不超过3%,实 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 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联盟抱团项目核心企业的补贴比例在一 般项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再上浮30%(上浮后的实际补贴比例 不超过50%)。农业类生产型项目及境外园区类项目投资贴息不超过5年,其余类型项目贴息不超过3年。
3. 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活动
(1)重大项目奖励。对湖南企业通过绿地投资、跨国并购 实施的5亿元以上国家鼓励类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湖南工程企业 完成营业额10亿元以上海外总承包项目或20亿元以上分包项目 且带动我省产品出口的,根据相关情况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对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 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 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 区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的境外园区, 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重点活动补贴。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市州开展的推进“ ”建设重大经贸活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 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含人员出国费用)的50%,单个活动 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市州连续举办的重点活动,补贴不超过三年,后两年的支持力度逐年递减,分别为不超过40%和30%。
4.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
(1)对企业、商协会组织开展的、向商务厅报备并经认可的“走出去”专业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2)对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的国别市场研究、案例分析等, 对"走出去"有指导价值且通过商务厅评审认可的,给予适当奖励。
5. 对外劳务补贴
(1)对上年度在外本省劳务人数达60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 作平台和上年度在外本省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在 外时间至少半年以上),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与综合评定, 分别按一般劳务人员每人不高于600元的标准予以适应性培训 补助,对外派乡村振兴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再
给予每人400元的额外补助。
(2)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认定的外派劳务特色培 训基地,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6. 突发事件处置和风险防范
(1)对上年度企业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 外交部关于 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2)项目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 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合作项目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3)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 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境外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 员、聘用的本省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7. 国际服务网络建设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印发〈加强境外湖南商(协)会 建设和服务指引〉的通知》(湘商外经〔2022〕3 号)文件要求, 对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境外湖南商(协)会,对协会会长企业和秘书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以上各项支持,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进行申 报,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费用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单个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当年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 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湖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或完成相关报备登记手续。
(三)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3 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制度》(商合函〔2022〕5号)等文件要求,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五)申请企业应在带动湖南本省就业、税收、进出口以及技术品牌引进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六)各中央在湘单位(企业)、总部在湖南的企业必须是 相关业绩体现在湖南的前提下方可申请支持,且必须出具项目未申请过其他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否则不予申报。
四、 申请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应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运营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除外)。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项目条件及金额:
1. 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 合作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 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通过平台派出的在外 劳务人员2022年度原则上超过60人(含60人);平台总办公面 积原则上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平台对所辖地对外劳务进行积极管理,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4. 申请重点活动奖励、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项目应提前报 省商务厅同意,活动总结、培训情况或研究成果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省商务厅。
(六)申请项目适用时间
1. 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 日期间策划推进实施,且项目在申报前通过了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22年1 月 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融资费用。
3. 申请重大项目奖励。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外承包工程类项目在此期间应属于正常运营状态。此类项目不与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4. 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项目。园区应是2022年1 月 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进入建设期,且园区在申报前通过商务部和 考核认定或省级境外园区确认考核。
5. 申请重点活动补贴项目。活动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 日期间举办,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已确认费用金额。
6. 申请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项目。相关培训活动应在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完成,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 发生并支付;研究成果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完成并已提供给省商务厅使用。
7. 申请对外劳务补贴项目。相关劳务人员应该在2022年1 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期间派出或持续在境外工作,相关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8. 申请突发事件处置费项目。突发事件在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发生,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支付。
9. 申请风险防范补贴项目。项目在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正在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 申报材料
(一)前期费用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4. 省商务厅关于认定为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的相关文件。
5. 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6.2022年申报企业纳税情况及证明材料。
(二)贷款贴息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 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 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6.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7.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3 年企业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8. 项目融资及融资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融资合同,融 资费用支付凭证,申请融资补贴项目基本情况(附表6)、银行贷款费用结算情况表(附表7)等。
(三)重大项目奖励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 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 报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9.2022年申报企业纳税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
6. 境外建设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对
园区的认定文件、园区与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建园协议、当地注册 文件、投资到位证明、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项目支出凭证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 报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五)重点活动补贴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关于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3. 活动费用实际发生情况。
4. 活动总结。
(六)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奖励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关于同意支持开展
相关工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及成效。
(七)对外劳务补贴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关于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其中申请特色劳务培训基地的企业提供关于特色劳务基地的认定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外派劳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在外劳务人员明细(附 表9),带动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就业及大学生海外就业情况的 说明及辅证材料。劳务服务平台还需提供开展对外劳务服务相关 工作的证明材料;劳务企业还需提供在外劳务人员的合同、护照及出入境信息(提供电子表格)等证明材料。
6.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7、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 报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八)突发事件处置费补贴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如属于捐赠,可用外方大使馆出具的捐赠证明代替)(附表4)。
6.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突
发事件处置情况及相关费用发生明细、支付凭证、发票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九)风险防范补贴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仅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需提供)。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 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 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 报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9.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保险合同(含项目情况或参保人员名单),保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十)国际服务网络建设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商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4. 省商务厅关于境外商协会年度评议结果的相关文件。
六、 申报流程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根据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甄别,符合申报条 件的项目按附件所列的申报材料明细准备申报材料,于2023年 9月10日前通过“湘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 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服务系统上报材料。 其中各省直、中央在湘企业 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将全部 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版在系统中上传;市州及以下企业将全 部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版在系统中上传,经所在市州县商务 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初审通过后,由市州以及财政直管县商务、 门联合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含附表9) 一 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所有申报企业必须自存一份申报材料备查。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 和金额。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将随机抽取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若属虚报, 将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附件1
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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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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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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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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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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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次申报 个项目(详见附表),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本企业(单位)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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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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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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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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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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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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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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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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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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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 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 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补贴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2
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附表汇总
一、档案形式要求
1. 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原件扫描成的电子档,经“湘 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服务—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管理服务系统上传。
2. 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 档案要编制目录(参照指南中的资料顺序),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 申请资料要根据系统要求逐一上传, 一项申报资料应扫描成一个文件上传。
5. 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整理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 的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提单、货物报关单等资料集 中按顺序整理,并完整填写“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
6. 申请贴息企业要分不同银行贷款分别成套扫描"申请贴 息项目基本情况”(附表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表 8)及其他相关资料;"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必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并留存原件备查。
7. 提供材料的扫描件要清晰,且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后扫描。
二、 档案内容要求
1.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中须详细填写各项内容。 投资项目名称应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致,工程项目名称应 与《对外承包投(议)标许可》或《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备
案》 一致。申报补贴类型对应表格下方所列补贴类型填写。
2. 申请直接补助的费用合同主体、发票抬头、费用支付方 (简称各方)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各方应与申请企业为母子公 司或子母公司关系,同时提供股权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母 子公司关系与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 规定。境外银行获得贷款的贴息项目未加盖贷款银行红章的,以
及其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查。
3.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中,项目的总投资金额 和申请企业投资额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用的货币种类、折算美元 的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实际发生费用均填列人民币金额, 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4、 档案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5. 提供资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6. 对未能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需提供与之相对应辅证材料并说明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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