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印发《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部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露 /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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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部门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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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部门评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绩效意识和支出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本级重点专项资金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科技创新专项实际和优化发展环境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价范围

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共下达4280万元,支持项目460项。

二、评价依据

(一)绩效管理相关文件。包括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常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目标任务的通知》(常财办发〔2023〕19号)等。

(二)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包括《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22〕3号)、《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常科计〔2022〕1号)、《常德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流程图》等相关资料。

(三)单位自查材料。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和专项指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依据。主要包括大兴调研和“三送三解三优”活动、法制监督科日常监督及相关业务科室日常管理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

三、评价内容

(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包括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细化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和标准,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安排是否“散、小、乱”;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资金的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了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不按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的情况;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承诺的相关配套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按计划使用资金,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有无资金缺口或结余,有无浪费行为,有无挤占挪用或套取资金等现象。

(三)专项资金绩效情况。重点是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要根据现场评价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围绕绩效目标,通过横向比较、纵向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公平性、效率性、效益性、实施效果的可持续性、受益对象的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分析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的原因,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或针对性措施。

(四)专项资金政策环境适应情况。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适用范围相似或相近的政策、可否归并或整合;是否出现不宜继续实施该专项资金的政策环境或者限制条件;是否需要调整该专项资金的有关政策。

四、评价步骤

(一)前期准备(7月31日前完成)

成立由市科技局局长陈华任组长, 组成员、副局长高永亮为副组长,办公室(财务室)、科技规划科、法制监督科及局属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评价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价。评价组收集相关资料,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织自查(8月31日前完成)

市科技局收集整理《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料清单》(见附件1)所列资料。各县市区、市直六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部分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于8月31日前提交评价组,由评价组核实专项绩效目标落实情况。

(三)现场评价(9月8日前完成)

评价组抽取部分项目(抽查项目个数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资金量不少于资金总额的40%)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采取座谈交流、数据核实、实地察看、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项目在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等方面情况。组织科技专项部分受益对象与非受益对象填写《2022年度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调查问卷》(见附件3)。

具体抽取项目类别及评价方式:

1.科技重大(含“揭榜挂帅”)项目:中期评估

2.真抓实干、国家级孵化器:填写基础数据表、实地察看

3.技术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补助等:填写基础数据表

(四)分析总结(9月20日前完成)

评价组根据单位自评及实地调研核查情况,对照《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见附件4)打分,分析总结形成初步评价结论,于9月20日前形成正式报告并报送至市财政局科教科。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资金承担单位对报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签署《承诺书》(见附件5)。

(二)评价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认真填写《现场评价实地察看工作底稿》(见附件6),对评价结论负责;自行承担现场评价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现场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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