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企业兼职科技副总选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露 /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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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企业兼职科技副总选派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我区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天心区企业兼职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拔专家派驻到我区科技型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兼任企业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助理)的选派。

第三条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区科技局负责我区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免费指导热线:15855199550(可加v),19855109130(可加v)

第二章科技副总的选派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每年选派10名左右科技副总(每家企业派驻1名),选派的科技副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已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2.从事的科研领域和专业符合我区重点产业类型和发展方向,已有成果能较快转化为生产力。

3.有较强科研能力,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技术难题。

如遇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科技副总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派驻企业制定技术或科技发展规划,参与企业研发管理,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在一年派驻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开展技术服务12次以上,累计驻点30天以上。

2.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

3.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5次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第六条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派驻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天心注册、办公,依法在天心区纳税、缴纳社保的企业。

2.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明确的技术需求,有较强科技创新意识和愿望。

4.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科研经费。

第八条派驻企业在科技副总派驻期间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负责为科技副总提供食宿、办公、试验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

3.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遴选和选派程序

第九条派驻企业遴选和科技副总选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派驻企业自主申请并提出技术需求,并可提出意向的对接单位。

2.经开区、各街道对企业及其提出的技术需求核实后进行推荐。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

3.区科技局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后,将企业名单和技术需求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初步对接。

4.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需求在专家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推荐科技副总初步名单。

5.区科技局将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的科技副总信息告知企业,由企业和科技副总双方确定合作意向。

6.区科技局按照合作意向组织评审,根据提交的企业技术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初步确定优先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7.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 组对科技副总派驻名单进行研究,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区科技局组织签订正式派驻协议。派驻的科技副总推荐入选“天心区科技专家服务团”。

第十条每批科技副总派驻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2年到期后,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可自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再接受区科技局的管理,也不再享受科技副总的财政补

助。

第十一条已被选为市级科技副总的派驻企业,不再作为区科技副总的派驻企业。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区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给予科技副总一定的生活补助。派驻期间,每位科技副总补助3000元/月,主要用于往返企业的交通费等日常费用及生活补贴等。此补助拨到派出单位,

由派出单位按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区科技局每个季度组织一次阶段评估,评估科技副总派驻企业成效,并依据评估结果按季度拨付生活补贴,评估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派驻结束时,科技副

总和派驻企业需向区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并接受考评。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副总派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科技副总和派驻单位调整、选派及向市级科技副总工作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副总转化科技成果,合法获得相应报酬。科技副总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企业取得的合法收益,同等享受我

区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加大科技副总先进典型宣传,激励更多的人员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副总工作。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副总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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