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为发挥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加盖单位公章,于7月28日前反馈至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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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开办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全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在特定服务贸易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竞争能力,对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认定范围
重点企业所在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数字服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文化和娱乐服务,技术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第五条 重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湖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
(二)在湖南开展服务贸易业务三年及以上;
(三)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等)填报服务进出口数据;
(四)重点企业应满足:1.数字服务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2.文化和娱乐服务企业上年度文化和娱乐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3.技术服务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4.旅游服务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5.建筑和工程服务企业上年度建筑和工程服务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6.运输服务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7.其他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申请表(附件1);
(二)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所在领域的特色和优势、资质认证、主要市场及其占比、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三)营业执照;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主要服务贸易合同、服务贸易出口收入明细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包括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
(六)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填报情况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正反面打印,以申请书为封面,附目录,书籍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企业认定初审工作,严格对照原件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形成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三)复审。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湖南省商务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
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重点企业名单。
(四)公示。省商务厅对经审定后的确定名单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认定。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湖南省商务厅认定为“湖南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并发文(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省商务厅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第九条 省商务厅对重点企业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并鼓励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台具有自身特色的促进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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