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露 /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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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尚未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地区,可在本办法印发后2年内从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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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 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 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 关于推进文

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4〕10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 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 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 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 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 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 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

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 认定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 门 )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 3 年(截 至申报日期)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 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评价指标 ( 附件 1 ) 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 二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 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 三 ) 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 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申报 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 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 心, 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 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 一 ) 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 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参见附件2) 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二 )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 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 三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 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

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 2 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 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 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 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 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 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

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 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 过总分的 30%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 一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 4 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 二 ) 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 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 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 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 三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 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2 年内 不得重新申报。

( 四 ) 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 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 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 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4 年内不得 重新申报。

( 五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 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  (工信部产业〔2012〕422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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