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对象、程序条件和申报奖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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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高企认定实行常年申报,2023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高企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集中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两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6日、9月25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报对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
三、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企业申报”,将跳转至“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直接登录该平台。企业填写信息注册通过后,即可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
(三)提交材料
1.网上申报材料提交。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检查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至所属市州。
2.书面申报材料提交。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企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首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勾选“告知承诺制”,然后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盖章,最后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汇总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的申报信息审验(收件),并在截止日前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的推荐函、汇总表、企业书面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
(五)评审报备
省认定办收到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企业可在提出高企认定申请的同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以便享受有关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2.企业务必真实、有效提供相关认定申请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偷税漏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3.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倒查,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加大对中介机构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4.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5.各市州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验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6.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
五、奖励标准
1、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以奖代补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园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2、常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补助10万元/家;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补助5万元/家。首次纳统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并有年度研发投入数据的,补助5万元/家。
3、郴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①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科技厅形式审查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对成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②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在获得省财政奖补支持后,再按1:1进行配套支持,年度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③提升创新能力。鼓励组建重点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批准组建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④培育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为主线的科技型企业梯队。对入围并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半决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经费支持。
4、张家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
5、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按规定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永州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支持高新企业多、高新产业发展好的工业园区申报省级高新区,对园区升级成功的县区给予“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配套优惠政策。
7、怀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以重大产品创新、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示范为抓手,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申报奖励;对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与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可叠加)。在此基础上,按认定年度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准)新增部分的10%进行补贴,合计最高30万元。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配置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加大倾斜力度。
8、娄底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奖励20万元。
9、湘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①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缴纳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②在财政补助方面,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湘潭市财政科技专项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补,各县市区(园区)按1∶1配套奖补。深入推进“创新券”购买公共服务,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成本。
10、株洲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在株企业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初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10万元补助。
11、衡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①对首次、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②每年培育15个国省科技奖励企业,对入选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获得省里奖励资金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③设立3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辅导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归集机制并做好会计辅助账。
12、岳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市本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
1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2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按上年度企业为原材料购进、产品外销所产生运输费用发票额给予2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4、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①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措施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经投资方确认的突出贡献者,最高可奖励200万元;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经投资方确认的突出贡献者,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后5年内,每年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3.依法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由园区提供标准厂房的5年内免租金。
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措施
1.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纳入高新技术培育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4%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3%的,给予30万元奖励。
③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我市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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