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 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国家、部、省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进一步压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办法(暂行)》(附件1),现就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申报与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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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荐名额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总数为20个,按照1﹕1.5比例确定推荐对象,名额分配见附件3。
二、 时间要求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6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9月30日前报告初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动员涉农乡镇积极申报,要以申报认定工作为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培养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二是要扎实开展建设。涉农乡镇要对照《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细则》(附件2),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夯实工作基础,为认定创造过硬条件。
三是要实施动态管理。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监督,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问题整改不力,工作基础不牢,甚至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乡镇取消认定资格。
四是要严格纪律监督。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纪律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按照“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国家、部、省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进一步压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2023年“三农”重点工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是指经本办法认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和街道。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对象为全市所有涉农乡镇。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总量控制,宁缺毋滥,统一衡量,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作,检查指导调研,解决矛盾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二)监管体系健全。建立以乡镇为单元、村(社区)为基础、生产经营主体为补充的三级监管网格,制度完善,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发挥作用明显。
(三)日常工作落实。乡镇监管人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巡查,对风险隐患较高的进行针对性巡查,主要宣传政策法规、指导安全使用农(兽)药、检查农事生产记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乡镇每年度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至少进行一次针对性培训。
(四)亮点特色突出。结合本区域特点,创造性开展工作,特色鲜明,有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作法。积极推广胶体金快速检测、“信用农安”等新技术新手段。
(五)工作成效明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有力,社会氛围浓厚,意识普遍增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定。
(六)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认定资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按照乡镇申报、区县初评、市级评定的程序进行。
(一)乡镇申报。涉农乡镇自主向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包括:本乡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近三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综合衡量、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推荐资料包括: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乡镇申请材料;公示情况。
(二)区县初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依据《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细则》评分,年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初评报告和评分表。
(三)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区县初评意见,组织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局 组会研究审定后,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通过认定的乡镇进行一次复核,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摘牌处理:
(一) 对复核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细则
内容 |
指标 |
评分说明 |
计分 |
一、组织领导有力(5分) |
乡镇 委 组织领导 (5分) |
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1 |
乡镇 委政府每年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 |
2 |
||
每年检查指导调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解决矛盾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
2 |
||
二、监管体系健全(15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5分) |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符合开展监管工作要求。 |
1 |
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科学总结年度工作情况。 |
1 |
||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问题会商等制度。 |
3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6分) |
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 |
2 |
|
规范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 |
2 |
||
规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重点监管主体名录,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 |
1 |
||
及时完善监管网格图,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 |
1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 (4分) |
配备质量技术人员,配备农残、兽残检测设备。 |
1 |
|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
1 |
||
有年度监测计划、年度总结。 |
1 |
||
规范保管样品和危化品等物质。 |
1 |
||
三、日常工作落实(25分) |
日常巡查(15分) |
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 |
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 次/季度。 |
5 |
||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 1 次/年。 |
2 |
||
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
2 |
||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
2 |
||
规范处置日常巡查发现问题。 |
2 |
||
日常巡查工作台账清晰,巡查内容全面。 |
1 |
||
抽样检测 (8分) |
规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
5 |
|
检测资料齐全,有抽样方式与记录、样品流转记录、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 |
3 |
||
宣传培训 (2分) |
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对纳入监管名录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
2 |
|
四、亮点特色突出(25分) |
提炼经验 (3分) |
结合区域特点,创造性开展工作,特色鲜明,提炼出经验做法。 |
3 |
应用新手段(12分) |
注册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湖南省应用系统。 |
6 |
|
推进长沙信用农安平台建设,开展信用农安信息归集,实施信用农安评级评价,做到分级分类监管。 |
6 |
||
应用新技术(10分) |
积极推广胶体金快速检测技术。 |
10 |
|
五、工作成效明显(30分) |
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 (10分) |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1 |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
1 |
||
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
2 |
||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
2 |
||
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
2 |
||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2 |
||
质量安全水平(5分) |
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例行监测中农兽医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
3 |
|
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例行监测中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
2 |
||
日常抽查(15分) |
以上级主管部门日常抽查计分为评分依据。 |
15 |
|
总分 |
100 |
附件3
2023年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区县(市) |
长沙县 |
望城区 |
浏阳市 |
宁乡市 |
天心区 |
开福区 |
雨花区 |
合计 |
推荐名额 |
5 |
3 |
10 |
9 |
1 |
1 |
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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