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长沙经开区供应链奖励资金的通知

张磊 /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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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供应链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新增采购配套产品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就2023年长沙经开区供应链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奖补支持事项。
长沙经开区供应链奖励资金政策免费咨询:187 5515 0022(同V)
二、申报材料
1.长沙经开区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2.长沙经开区供应链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申报资金项目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
6.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申报要求
此次政策申报主要包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相关条款,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第四条 鼓励企业新增采购及供应商。
(1)长沙经开区鼓励新增采购及供应商奖励申报表;
(2)对新增区县供应商评审及当年认定通过的证明文件;
(3)与新增区县供应商当年采购额相关供需合同及发票。
2.第五条 支持企业采购供应上台阶。
采购配套奖励:
(1)长沙经开区支持企业采购上台阶奖励申报表;
(2)与区县供应商当年发生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采购凭证统计表;
(3)与区县供应商当年发生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采购额相关供需合同及发票;
(4)区县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税收完税证明。
供应配套奖励:
(1)长沙经开区支持企业供应上台阶奖励申报表;
(2)与园区采购单位当年发生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供应凭证统计表;
(3)与园区采购单位当年发生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供应额相关供需合同及发票;
(4)园区采购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税收完税证明。
3.第六条 促进供应链提质升级。
(1)长沙经开区促进供应链提质升级奖励申报表;
(2)新获ISO管理体系认证、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的证书,以及企业开展相关认证工作的合同、付款发票等;
(3)新认定湖南省、长沙市两型产品的证明文件。
4.第七条 鼓励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1)长沙经开区产业链供需对接活动奖励申报表;
(2)活动方案定稿、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费用发票、参加企业名单、现场签到表等佐证材料。
申报以上各支持条款所需填列的相关表格,均在附件1中加以明确。
四、申报方式
此次政策兑现工作采取现场申报方式。请于2023年6月16日(周五)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胶装成册)及电子版提交至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窗口,电子版申报材料(命名格式:企业+2023年供应链政策申报材料)以压缩包提交至窗口。逾期不申报或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应未列入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请及时修复。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局
2023年5月15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供应链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新增采购配套产品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链供应链环境,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支持企业间的供需对接,有效降低企业供应链采购成本,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产业高端化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园区范围内有实体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和从事供应链服务的企业及社会组织。
(二)本办法所指采购额是指企业采购直接用于产品研发或生产经营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交易的不含税金额。配套产品指生产制造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采矿业工业产品、电力、燃气、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配套技术服务指技术研发、生产线改造、管理升级、智能化工程改造等服务,不包括人力资源、政策咨询、物流配送、后勤保障、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物业维修等服务。
(三)本办法所指的区县供应商是指为申报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技术服务的园区及长沙县内企业,且与申报企业无股权关联、不存在委托加工。
第三条 园区财政安排供应链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企业新增采购及供应商。
(一)对企业新增区县供应商进行奖励,年度内每新增1家区县供应商且当年采购额超过30万元的,分别奖励采购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企业向2022年起新增的区县供应商采购配套产品、技术服务,年度内采购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采购企业5万元,采购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本条款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采购供应上台阶。
  
(一)对企业向区县供应商采购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进行上台阶奖励,对2022年起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采购企业15万元;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采购企业25万元;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奖励采购企业50万元;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采购企业100万元。本条款奖励金额晋级补差,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向园区采购商供应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进行上台阶奖励,对2022年起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供应企业15万元;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供应企业25万元;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奖励供应企业50万元;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供应企业100万元。本条款奖励金额晋级补差,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促进供应链提质升级。
(一)对企业新获得ISO管理体系认证、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行业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一项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两型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新认定的湖南省两型产品,给予企业每项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长沙市两型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对园区内举办的供需对接活动,经产业发展局备案同意并通过园区产业链供需集市服务平台发布活动通知,且对园区内企业免费开放的,园区企业参与家数超过20家、50家的,分别给予活动举办方每场1万元、2万元补贴;在长沙市外举办的活动且园区企业参与家数超过10家的,给予活动举办方每场2万元补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条款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第九条 由产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第十条 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未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财政金融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管委会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存在第(二)(三)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获得支持后三年内迁出园区的企业;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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