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平台高质量发展补贴资金及申报流程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讲讲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生产经营场地购房补贴、企业服务站创建补贴、企业服务站运营补贴、项目引进培育奖励等等,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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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园区产业配套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包括:
(一)入驻企业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长沙经开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二)创新创业平台(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区以上(含)认定的工业地产园、小微园区;
2.市级以上(含)认定的创新创业基地;
3.省级以上(含)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三条入驻企业支持
(一)生产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对在长沙经开区租赁厂房(不含仓储物流场地)且当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额视同纳税额),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且租金补贴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将生产经营场地转租给其他企业的,二次承租企业不再享受该厂房租金补贴。单独拿地自建的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给其他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承租企业不给予租金补贴,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享受租金补贴。(由创业服务中心初审)
(二)生产经营场地购房补贴。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在长沙经开区购买厂房(不含仓储物流场地)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且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额视同纳税额),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40万元,且购房补贴不超过该企业连续两年缴纳的税收。先租赁后购买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已享受购买补贴的企业,将生产经营场地转租或出售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不再享受该厂房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由创业服务中心初审)
第四条创新创业平台支持
(一)企业服务站创建补贴。鼓励创新创业平台按标准创建企业服务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际入驻生产经营企业不少于20家、设立不少于5个开放式服务窗口、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创业服务中心根据《长沙经开区企业服务站创建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服务站20万元建设及场地装修费用补贴。
(二)企业服务站运营补贴。支持企业服务站为入驻企业提供政务、人才、科技、财税、金融、法律、创业辅导等全方位服务,创业服务中心根据《长沙经开区创业基地企业服务站评价细则》,每年牵头组织对企业服务站开展综合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企业服务站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不等的运营补贴。(由创业服务中心初审)
(三)项目引进培育奖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平台以下奖励:
(1)创新创业平台内的企业,当年度首次达到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入规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平台2万元/家、1万元/家的奖励。(由产业发展局核实企业名单)
(2)创新创业平台内的企业,当年度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平台1万元/家的奖励。(由产业发展局核实企业名单)
(3)创新创业平台内的企业,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平台2万元/家的奖励。(由产业发展局核实企业名单)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符合本政策条款的申报对象,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第六条每年由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政策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提交工管委分管领导开展集中评审,再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申报项目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购地企业和享受“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九条若企业在政策申报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记录,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在获得奖补资金年度起5年内,如需将企业工商注册、财税户管或实际经营场所迁离长沙经开区,则应退回已获得的政策奖补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平台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0〕87号)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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