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费政策!长沙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申报补助要求汇编!
长沙市多项税费政策类惠企政策,长沙市企业可以享受各项税收减免。一起来看长沙市企业可以申报哪些税收政策:
长沙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支持措施:
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 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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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适用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支持措施
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产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 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 税人。
2.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 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 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业 包括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 、旅游娱乐 、餐饮住宿 、居民日 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长沙市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支持措施: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 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 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 下
同),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 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 , 提前退还中型 、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集中退还中型 、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3.《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9 号)。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 税务局办理
长沙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 提高至 100%
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 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 可享受。
支持措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 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 长期实施。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 同时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 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 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 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 , 准确、 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长沙市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支持措施:
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 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 ,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长沙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 以及宏观调控 需要确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可以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 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 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 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长沙市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对象:
1.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2. 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支持措施: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止 ,对物流企 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物流企业 ,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 、流通 、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 、配送 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 实行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 、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 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 是指同 一仓储设施 占 地 面 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 ,且主要储存粮食 、棉花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煤炭 、焦炭等及纸制品 、钢材等的仓储设施。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号)
长沙市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对象: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支持措施: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商品储 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其承担商 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其 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商品储 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 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8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7 号)。
长沙市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适用对象: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 员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企业
支持措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企业招用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 或 《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 ,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 年 ( 36 个月) 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 最高可上浮 30% ,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 的人员 ,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号);
2.《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2 年第 2 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 10 号)。
长沙市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适用对象: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支持措施: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 ,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 年 ( 36 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 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 最高可上浮 50%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 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
税〔 2019〕 10 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 及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2022 年第 2 号)。
长沙市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 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支持措施: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 2 年 ( 24 个月 ,下同) 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 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 ;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
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的 ,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 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2 )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 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让该初 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期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 额时结转抵扣。
4.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 ,对其中 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 额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 ,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 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对于初创科技 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从业人员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 、资 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 2022 年第 6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5 号)。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适用对象: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
支持措施: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 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 号)。
长沙市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支持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 减 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 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9 年第 60 号)。
长沙市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 扶贫的企业
支持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准予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 期限内 ,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号);
2.《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 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号)。
长沙市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或直接无 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或 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 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号);
2.《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 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5 号)。
长沙市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
适用对象: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支持措施
1.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继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政策 ,在省 (区 、市) 行 政区域内 ,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 ,个人费率不得超 过单位费率;
2.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继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 部发〔 2023〕 19 号);
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支持措施: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比例达到 1% (含) 以上 ,但未达到所在地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 (含) 以下的企业 ,暂免征收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 告》( 公告 2019 第 98 号)
2.《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的公告》( 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长沙市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适用对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支持措施: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1. 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 ,计税毛利率为 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 , 计税毛利率为 10%;
3. 属于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计税毛利率 为 3%。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适用于 2022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1 号)
长沙市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适用对象:出口企业
支持措施:
1. 完善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 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 ,可以书面向税务机 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 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 的纳税人 ,不受《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 , 12 个月内不得 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2. 优化出口退 (免) 税备案单证管理。
3. 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 ,在国家实行 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 , 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 原因 ,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 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 ,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 精简出口退 (免) 税报送资料。
5. 拓展出口退 (免) 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 (免) 税政策及管理要 求的更新情况 、出口退 (免) 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 ,税务 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 (免) 税政策更新 、出口退 税率文库升级 、 尚有未用于退 (免) 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 关单 、已办结出口退 (免) 税等提醒服务 。纳税人可自行 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6. 简化出口退 (免) 税办理流程。
( 1 ) 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 2 ) 推行出口退 (免) 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7. 简便出口退 (免) 税办理方式。
( 1 ) 推广出口退 (免) 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 2 ) 推广出口退 (免) 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8. 完善出口退 (免) 税收汇管理。
9. 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五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自 2022 年 6 月21 日起施 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9 号)
长沙市化出口退 (免) 税服务
适用对象 :出口企业
支持措施:
1. 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 。在湖南自贸区内试点 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服务前置 ,将目前 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后开展的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提前 至出口退 (免) 税申报之前开展。
2. 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 ,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 税进度 。出口企业整体迁移的 ,继续保留原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 。湖南自贸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按规定评定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 ,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 退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新办外贸企业收齐相关 单证电子信息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预约办理出
口退 (免) 税申报。
3. 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
4. 扩大“即报即办”范围 。持续做好一类企业 、影视 文化企业出口退税“即报即办”,同时将先进制造业企业、 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纳入“即报即办”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 对上述出口企业退 (免) 税申报的无疑点业务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5. 严格落实“限期办结”。严格按照出口退 (免) 税 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 ,对企业无疑点业务退税限期办结。 对有疑点业务在调查确认无问题后限期办结。
6. 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 。在全省一 、二 、三类出口企 业中推进无纸化申报 ,实现除四类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无
纸化申报“全覆盖”。
7. 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采取 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单证备案 , 以电子数据保存相关备案 单证。
8. 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 。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自愿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 替出口发票 。同时符合规定的出口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
9. 简化出口退 (免) 税报送资料 ,坚决杜绝额外增加 退税资料报送。
10. 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 。进一步完善标准版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功能 ,结合电子税务局 、出口退税 离线申报工具 ,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免费申报渠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 (免) 税 服务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税发〔 2022〕21 号)
长沙市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支持措施: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和政府性 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 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接收企业 、个人和其 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沙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依据 《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办 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支持措施
1. 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 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科发〔 2021〕 124 号)
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
支持措施: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科发火 〔 2016〕 32 号)
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有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许可相关活动的企业 Ø 支持措施
1. 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2.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 2016〕36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申请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凭经科技部门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证明 ,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
长沙市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
1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规 ( 2016 ) 2559 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 发〈国家发改委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7〕264 号);
3.《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597 号);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自然资源登 2021 年 2 号)。
长沙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
适用对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经营者 、水电气暖用户 Ø 支持措施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 ,取消不 合理收费 ,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 ,对保留 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政策依据:《落实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内实施细 则》
长沙市暂退 (缓交)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适用对象:全国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以下简称“质 保金”), 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旅行社。
支持措施:
1. 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 ,补足保 证金期限延至 2024 年 3 月31 日。
2. 2023 年 4 月 1 日 (含当日) 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 ,补足保证金 期限为 2024 年 3 月31 日。
政策依据:
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 〔 2022〕 61 号);
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 2023〕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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