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稿!长沙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程序管理办法

江露 /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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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长沙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程序管理办法!此次为项目征求稿,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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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持续实施领军企业“登峰行动”、中小企业“拔尖行动”、小微企业“强身行动”、“单独小隐”企业“护育行动”,加强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工信投资发〔202079号)、《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函〔20166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项目审核、部门联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执行 门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所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长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申报管理(如有更新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我县优势产业项目,突出支持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

(二)扶持产业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端制造、电动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文化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领域以及县级确定的重点产业。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单位投入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能力强的项目;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国内、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

(四)促进创新原则。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通过高新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技术引进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扶持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项目和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项目。

(五)鼓励配套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重点支持主机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

业成规模提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六)绿色低碳原则。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发挥好自愿性清洁生产的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作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七)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审计和社会监督,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以及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与平台。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工业发展重点要求,能促进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并有利于带动就业和提供地方财源。主要范围是:

(一)技术改造类: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开展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生产设备、扩大用地规模、新建或改建生产用房及进行水、电、气通信基础设施等与技术改造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不支持购置原材料、办公用品、企业研发、工资支出、生活消费等。

(二)小微企业培育类:支持初创企业及孵化平台、创业基地、创业投资企业设备、厂房、基础设施等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支持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补贴、股权融资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扶持等。

(三)信息化类: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支持两化融合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装备、流程、管理等关键环节建设项目;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项目,支持区块链、5G应用、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北斗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网络安全产业以及新一代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支持两化融合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装备、流程、管理等关键环节建设项目;支持信息技术领域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项目,支持区块链、5G应用、芯片设计与封装、量子信息、元宇宙等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北斗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网络安全产业以及新一代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四)环境资源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持续开展以能源节约、源头物料替代、工艺过程削减、污染防治等进行提标改造的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进行节能环保处理设施设备及水电气改造、固定资产投入,以及密切相关的工程支出、管理软件、技术咨询服务、在线监测等投入;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应用投入。

(五)发展贡献类:为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生产规模,加大对长沙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仅用于企业市场开拓和扩大产能。 ?

(六)政府采购类: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组织管理而发生的系统采购及维护、项目评审、验收、抽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产生的费用。为中小企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开展企业培训、安全生产、应急等相关费用。

(七)其他类: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事项,以及贷款贴息、军民融合等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资金奖补(包括事后奖励、补助和事前补助),如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资金预算时,则统一标准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七条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长沙县内依法注册,且在长沙县注册和税务登记满一年(以申报截止日为准),能积极配合各级 委、政府及工信、财政等部门工作。

(二)上年度未被列入“信用湖南网”和“信用长沙网”等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

(三)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能及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和产值、技改投资等数据信息。

第八条  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不同专项的不予受理(事后奖励类除外);

(二)同一企业连续三年获得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当年不予受理,重大项目则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办理;

(三)同一企业已完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在申报新项目时不予受理;

(四)已累计获得小微企业培育类资金两次补助,在申报新项目时仍未成为规模企业(年产值收入2000万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机构平台类项目除外;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连续年份申请相同专项资金的不予受理(事后奖励类除外);

(六)未明确或未通过 门绩效评价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重大、优质项目及特殊情形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实施,经局 组审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报受理。所有项目必须按各项目申报文件要求,通过县工信局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由企业所在镇街、园区推荐上报,镇街、园区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把关,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审查。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入库、实地考察、项目及资料的审核,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食安联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质量水平及资料真实性、信用情况等进行专家评审。

(三)项目抽审。县 门对经县工信局审核合格后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抽审。

(四)项目联审。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审会,对项目进行会审。经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县工信局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五)项目公示。经审定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县工信局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申报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工信局向县财政局出具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函,来函必须明确单位前期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并承诺项目已达到资金拨付条件。县财政局根据来函,与县工信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七)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安排文件。县工信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凡使用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须向县工信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申报时已竣工项目及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由县工信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如有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县工信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与县工信局会商。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县工信局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县工信局组织企业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局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少或撤销。?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评价要求的企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办法处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保留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需要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为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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