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

江露 /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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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湖南省工业绿色“十四五”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湘工信节能〔2023〕90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征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企业、园区自愿申请,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推荐我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遴选确定了2023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19855109130(可加v)

    一、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绿色园区的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二、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在创建过程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5人次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培训创建工作实施完成后,对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绿色园区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价达到评价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和园区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告编写模板详见附件2-1、2-2、3-1、3-2、4-1、4-2)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初审汇总后(附件5)于9月20日前正式行文将各个企业或园区的申报材料(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两份(电子版要求PDF格式)报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列入2023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如若在2023年9月25日前未完成创建工作或者暂未达到评价标准经所在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向我厅提出申请,可延迟到第二年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四、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通过专家审查的企业和园区,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实经审核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园区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

    五、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须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列入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计划的企业,近年来没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须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绿色园区创建计划的园区内重点企业须全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2023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均在此列)

    六、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须高度重视节水工作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和园区的创建工作。

    七、鼓励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发绿色设计产品,开展节能诊断申报工信部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参加省级碳减排标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创建、节能节水“三新”产品征集我厅在进行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审查认定时将综合考虑其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加分

    八、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湘工信节能〔2023〕90号)提出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5、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6、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7、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8、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行业及团体绿色相关标准制定或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二)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由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或园区可登录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mpsp.org.cn/)在该平台上自主选择通过声明并获得公示的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第三方机构可参照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并与企业或园区的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企业或园区自评价报告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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