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申报条件指南
什么是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指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通过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向科技类中、早期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长沙市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母基金由市财政全额出资,初期规模3亿元,视子基金设立进度分期出资,可根据投资情况增加投入规模至少至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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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申报条件指南
母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母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参照《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长基金发〔2020〕1号)执行。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和市政府金融办。
管委会是母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母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母基金规模、资金来源等;
(二)审定母基金相关政策、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等;
(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设立方案核心条款调整事项;
(四)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子基金超过协议约定的展期等;
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有关部门拟定母基金相关政策、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等;
(二)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调整事项、子基金展期的申请;
(三)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技术领域、专业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等;
(四)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非核心条款调整事项、子基金协议约定内的展期等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管理事项。
母基金暂不设立新的独立法人。由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母基金运行的以下职责:
(一)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资质等进行核查;
(二)根据管委会决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商定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并对外签订合伙协议等;
(三)行使出资人职责,根据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或投决委员;
(四)定期报送《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及时报送子基金重大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办理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母基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母基金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子基金的管理
母基金(含长沙市各级财政出资但不包括园区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额)在子基金中的出资中,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50%。
子基金应由受托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坚持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相互分离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子基金应委托长沙市法人银行或在长沙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子基金应当在长沙市注册,并承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投资。
子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 年,最多可展期3年,展期后子基金最高期限不超过10年。
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子基金投资于长株潭内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1.5倍,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1倍。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长株潭内科技型企业:
(一)直接投资注册地在长株潭内的科技型企业;
(二)投资的长株潭外科技型企业在长株潭投资设立新的科技型企业的。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企业设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上的时间为准;
(二)接受投资时企业最近年度的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主要在长株潭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生物基因、功能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等科技型企业。
母基金与子基金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母基金所获超额收益可用于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政府方出资人进行奖励,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向管委会办公室(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意向。申请意向需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团队简介、项目储备情况等资料;
(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提交的申请意向相关资料(正式资料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出资各方商谈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合伙协议,将达成一致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告管委会办公室;
(四)管委会办公室报请管委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批;
(五)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管委会决议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
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等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拟定,报管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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