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县长质量奖申报奖励和条件 补助5万
南县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并给予获奖组织每家5万元奖励、获奖个人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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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南县注册登记且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 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进行创新,为我县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及以上,为南县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3年);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组织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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