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节!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流程和认定补助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细说关于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流程和认定补助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该办法里面共有六个章节,详情请大家跟随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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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省科技厅修订出台了《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近年来, 中央、 从国家创新发展全局出发,作出了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的重大战略部署,我省当前正在全力推进在湘国家重点实验室提质升级和培育工作。参照科技部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的做法,我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也进行了优化调整。鉴于原《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第109号)已于2022年3月到期,我厅按程序对《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省重点实验室定位、建设原则。
第二章:职责。主要明确省科技厅、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的职责。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兄弟省市做法,明确省科技厅为省重点实验室宏观管理部门,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等有关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依托单位责任,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场地、政策等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组建。主要明确实验室的组建方式、组建条件、组建程序和论证的主要内容。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方式修改为定向组织和推荐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组建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具有2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考虑各领域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对场地面积,科研仪器价值等不做统一具体限制。对组建程序进一步精简优化。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主要对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成员、体制机制及有关运行情况作出规定。更加注重省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要求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负责省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及联系协调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明确。
第五章:验收与评估。主要对省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作出规定。对定期评估工作进行调整,定期评估按年度分领域轮次进行;强化验收和评估结果的运用,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主要特点
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原则:一是强化统筹协同。以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战略任务为目标,强化统筹布局,确保省科技创新计划规范化管理和科技创新体制改革要求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上落地见效。二是优化组建方式。实行定向组织和推荐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组建省重点实验室。进一步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标准,避免重复布局,强化推荐单位、依托单位职责。三是精简组建流程。以往采取集中海报、集中评审的形式,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组建流程。其中,将考察核查关口前移,严格准入标准,既保障组建质量又提升工作效率和精准性。四是有序优化重组。借鉴科技部做法,结合实验室自评、验收和评估情况,通过“充实一批、调整一批、整合一批、撤销一批、新建一批”等方式,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有序优化调整。五是实行动态管理。既重建设,更重管理。对已建省重点实验室分领域轮次进行定期评估,健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开展前沿与关键技术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产学研融通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建设,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融通发展,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
2. 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 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论证、组建批准、验收和评估;
4. 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省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等有关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配合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作为推荐单位按程序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推荐工作;
2. 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3. 为省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设备维护与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4. 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2. 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场地、制度等条件保障,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4.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省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第三章 组 建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强化顶层设计,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采取定向组织和推荐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对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急需布局重点领域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和优势前沿领域建设的,市州和行业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实行联合共建的,以及企业根据行业重大技术需求,有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采取推荐申请方式组建。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依托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2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鼓励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2.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除“两院”院士外,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 具有1-2个特色鲜明和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4. 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所等基础设施;
5. 研究实力强,有能力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近三年来承担相关领域国家或省科技计划6项以上(其中国家项目不少于2项),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5项,项目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以下方式组建:
1.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联合共建;
2. 市州和行业部门联合共建;
3. 通过国内国际合作组建;
4. 其他省份认定的依托高层次人才团队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整体搬迁落地湖南的,可按程序优先认定为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程序如下:
1. 推荐申请。推荐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对照组建条件,起草实验室组建方案,由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来函提出组建意向。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的,由省科技厅按“一事一议”方式进入组建程序。
2. 前期审查。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推荐申请纳入年度组建工作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 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组建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4. 批复组建。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支持,按程序予以认定立项。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各方联合共建协议,明确各依托单位之间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论证主要内容:
1. 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2. 建设的必要性,要求符合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发展的领域方向;
3. 组建条件的完备性,要求达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4. 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统筹负责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规定任务。省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2.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活动;
3.审定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组织或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内部评审等。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兼职。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通过课题开放、设备开放、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会议等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相关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可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建立有利于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财务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和建立产学研融通的运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等科技成果要标注该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经过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变更的,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依据组建方案建设目标,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合格的,进入开放运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6个月后可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资格。
省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按年度分领域轮次进行,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管理运行、联合共建等内容。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对复评仍不合格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验收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防范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伦理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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